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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函 时间:2006-6-5 来源:物流与采购联合网

关于请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函

商务部商改司,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公路司、水运司,民航总局运输司,有关省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底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对部分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试点工作实施半年以来,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共同研究,拟启动第二批试点。请根据你部门和所在地区物流企业的发展情况,按照九部门文件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要求,推荐10-20家企业作为第二批试点企业的备选企业,并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报送时间:2006年6月20日前。报送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寄至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韩立新   崔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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