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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昨日上午,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增设三个贸易试验区的相关说明。
高虎城说,拟在新设的3个自贸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建议参照2013年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做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调整时间建议自2015年3月1日起,3年内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