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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呼吁规范合同防运输风险,减少运输纠纷 时间:2013-9-29 来源:安必行物流顾问 浏览:1592

  

      近年来,物流运输行业迅猛发展,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运输合同纠纷增多。据惠山法院统计,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受理此类纠纷17件和19件,而2012年骤增至38件,今年以来截至7月已受理26件,同比增加18%。运输费用起争执,货被拉回了发货地今年1月,某木材公司与泗阳某运输公司约定,由其运送一批价值25万元左右的木材来无锡,收货人为李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实际验收重量,以280元/吨计算运费。运输公司将这笔生意交给了将车辆挂靠在公司的车主吴某,由吴某指派驾驶员胡某开车送货。

      胡某送货到无锡后,货物实际的称重为41吨,要求李某签字验收、付清运费后才能卸货。李某则认为,订购的货物重37吨,超出的部分应按实际称重结算,提出先过磅后付款。没想到这一要求惹恼了胡某,一气之下把货拉回了泗阳。没收到运输费的运输公司把木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运输公司未交付货物,却要求木材公司和李某赔偿损失,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惠山法院受理的相关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运输个体户或者没有运输资质的个人占比不断攀升。有承运资质的运输公司承接货物后转托他人运送,或者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在物流运输企业承接业务的现象增多,造成实际从事运输业务和活动的主体缺乏监管,增加了运货风险,易产生纠纷。托运的货物失踪,运输公司拒绝赔付2008年2月,无锡某机械公司从外地购买了10台设备,委托个体工商户赵某运输。赵某指派挂靠车辆的驾驶员王某接了这单生意。公司收到货后发现,有一台机器不能正常运作,需要退货。为图省事,机械公司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让其把这台机器送回去,并出具了收条。没想到结算货款时才发现,设备厂没收到这台机器。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王某、经营者赵某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王某收取了设备,出具了收条,双方的运输合同已成立。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在赵某经营的运输公司,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辩称未亲自签订合同、不知道此事、已过有效期等,都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抗辩理由。

      货物毁损、灭失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较常见。为规避运输风险,运输企业往往在格式合同上设置限额赔偿、限时赔偿或者免责等条款。当货物毁损、灭失时,双方往往对这些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

      【法官说法】

      运输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须写清运输货物的具体状况,特别要注重货物的交接手续和清点手续;对一些需要照料的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最好由托运方派人押运;若运输车辆途中发生事故,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及时登记核定损失情况,固定损失数额。建议物流运输企业加强对外挂靠和自有车辆的管理,有效防范运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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