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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拥有众多国际性的航运法律、金融人才和资金,上海则背靠欣欣向荣的巨大内地航运市场……两者之间似乎有着诸多强强联手的可能。
从仲裁角度看,沪港合作,或能运用自身的优势,以西方人之道还治西方人之身,让西方接受中国的规则;从邮轮方面看,沪港联手,香港的资金加上内地的游客,或能让新加坡等潜在竞争者没有还手之力……
沪港合作,看上去如此美好,却也有着各种需要磨合的地方,比如在海事仲裁和邮轮船供规则方面的磨合,这种磨合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与世界的磨合。
3月20—21日,以香港航运界联席会议(HKMF)主席人苏平治为团长、由15位代表组成的HKMF代表团,在“沪港国际航运研发与交流中心”的协调下访问了上海。
HKMF成立于2011年12月,是一个香港业界自发组成的跨行业、高层面、横向联系各行业的交流与沟通的平台,聚集了香港与航运相关的商会、学术团体、劳工组织和相关机构。旨在共同商议香港航运事宜,讨论加强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作用、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方案,向政府反映航运政策的行业见解等,对促进、推动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上海看来,HKMF作为一个沟通平台,可以让上海的相关企业将企业情况传送到香港投资人手里,香港的机构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知悉上海有关的航运政策和规划……
上海与香港之间在航运业的全面合作,在产业层面已如火如荼……
去年年底,香港和上海与BIMCO亚洲海事仲裁中心擦肩而去。痛定思痛,两地海仲界寻求合作,创新的调解机制也许会成为一把利刃
在HKMF与上海航运界的沟通会议上,海事仲裁是被广泛热议的话题。
与海仲中心擦肩
去年年底,新加坡与伦敦、纽约这两个老牌国际航运中心并列,成为获得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认可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这是除欧美外,亚洲地区首次获此认可,而伦敦将继续作为BIMCO仲裁的默认首选场所。BIMCO副秘书长拉森指出,目前世界上70%的海事争议都在伦敦仲裁。
新加坡为确立亚洲海事仲裁中心地位已努力多年。新加坡海事基金会主席米尔斯表示:“这是新加坡作为重要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证明,也是国际海运界对于新加坡的认可。”
很多年前,新加坡就开始申请成为BIMCO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但一直未被批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独自制定的“新加坡船舶销售文本”(Singapore Ship Sale Form)有关。与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挪威销售文本”(Norwegian Sale Form)不同,在“新加坡船舶销售文本”中,新加坡将自己列为默认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BIMCO的态度改变,与2011年10月在新加坡举行的更新“挪威销售文本”的行业咨询会有关。这份俗称“2012销售标准”的更新草案对BIMCO做出了相关妥协,这种妥协遭到新加坡海事仲裁会(SCMA)执行董事李惠邦的反对,最后双方都做出了让步。随着BIMCO将新加坡作为其亚洲仲裁中心后,李惠邦的态度开始软化,他说:“这是新加坡发展的重要时刻,反映了新加坡在海运领域取得的成就,我们的合同标准很快将被国际社会接受,SCMA将被国际海运界接纳。”
拉森说:“当时,我们担心如果同意了新加坡的请求,会打开潘多拉盒子,导致世界上其他地区也提出申请。新加坡拥有足够的合格仲裁员,并且施行英美法系,无疑是亚洲的仲裁中心。”
英国律师事务所Watson Farly & Williams新加坡分公司联合主管罗维也表示,将新加坡列为BIMCO认可的海事仲裁中心之一,会使更多机构选择在新加坡解决纠纷。很多过去倾向在伦敦和香港仲裁的机构已经移到了新加坡。
新加坡成为BIMCO的亚洲仲裁中心,让香港和上海都感到“扼腕痛惜”:“目前,新加坡的海事接案量虽然还没有出现井喷,还是维持在每年20起左右,但是海事仲裁是有滞后性的。BIMCO写入了新加坡海事仲裁条款,其接案量几年后肯定会爆棚,这是可以预见的。上海仲裁固然可以侧重于做好国内市场,但是BIMCO的亚洲仲裁中心地位被新加坡抢去后,海事仲裁的话语权就永远不会到中国人手里。”某海仲从业人士说道。
事实上,上海力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地位也已多年,自2007年起,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上海学术活动中心联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上海分会就开始编写《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该合同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江阴市、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舟山市召开推介会,并历经11次修改,从学术价值而言,这份合同已经获得业界广泛认可,但使用范围始终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个中原因很多,主要可能还是习惯使然,就像香港长盛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侯广燕所言:“上海仲裁有其优势,但是现在的仲裁游戏规则是英国人制定的,这不是因为它有多么先进,只是它历史比较悠久,而且非常完善,最重要的一点是国际认知度很高,若重新制定新的规则从开始到让人们都接受,可能再需要100多年,这是不太实际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CMAC选择不再与BIMCO过于争锋相对,“中国现在固然是造船大国,但现在是买方市场,中国船厂为了订单,什么样的造船合同都愿意签,用海商法专家胡正良的话来说,就是让中国船厂去赤道几内亚仲裁,它们都肯去。”
2011年年初,CMAC和BIMCO举办“BIMCO-CMAC标准造船合同讨论会暨CMAC标准造船合同(上海格式)发布会”。从原来撇开BIMCO独自推广自己的标准合同,走向与BIMCO合作,这是双方的互相妥协,但即便做了如此努力,上海海仲还是没能争取到BIMCO的亚洲海事仲裁中心地位。
合作点或在调解
就像侯广燕所说,新加坡仲裁有其优越性:“在过去20年里,新加坡仲裁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每年以倍数增长。新加坡仲裁的特点是国际性强,特别是东南亚的船东比较愿意去新加坡仲裁。此外,新加坡仲裁有6个月的审结期限,这大大降低了仲裁成本,我个人感觉在香港仲裁成本非常高,以现在的航运市场,一般的船东都会对其望而却步。”
作为对新加坡仲裁6个月审理期限的回应,2011年6月1日,香港颁行新的仲裁法,也实行6个月的审理期限,“这就给予仲裁双方很大的便利度。”侯广燕说。
“但是我觉得仅仅对仲裁的审理期限进行限制还是不够的,因为航运业一旦出事,6个月的时间是等不起的。海事纠纷的解决是不是可以出现一种新的机制,比如成立一个比较权威的调解组,能够马上处理纠纷。毕竟海事仲裁的双方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盈利,谁打官司都不是为争一口气的,我想这或许是上海和香港海事仲裁界可以共同努力的方向。”
作为对侯广燕设想的回应,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院长霍正美介绍,其所在的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正在尝试调解机制:“中国的仲裁制度与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还是有差异的,差异主要在于境外承认临时仲裁,而我们这里是严格意义的机构仲裁,完全按照名册、规则,这或许就丧失了一部分海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已经根据航运仲裁涉外性强,对国际公约、条约适应比较多的变化,专门成立调解中心,以破解机构仲裁在某种程度上的效率缺陷,取得与临时仲裁相似甚至更优的便利性。因为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的调解规则,即便不在仲裁员名册里的人也是可以参与调解的。”
对于调解结果的可执行性,霍正美也指出:“仲裁之所以被广泛认可,是因为受《纽约公约》限制而具有国际执行力,因此为了让调解也具有国际执行力,在我们的调解规则里,会引导调解双方签署‘请求仲裁予以确认’的条款。目前来看,我们完成的4起调解案例,双方当事人都在签署调解书的同时执行了相关的调解内容,应该说效果还是可以的。我想这就是仲裁与调解紧密结合的成功体现。”
彼此正在磨合
上海和香港海仲虽然没有取得BIMCO的亚洲海仲中心地位,将来的地位也岌岌可危,但就像某从业人士说的:“暂且不论将来的接案量,从现在的状况来说,新加坡的海事仲裁案件还维持在每年20起左右,而上海的两家海事仲裁机构每年的受案量总和有100多起,毕竟我们背后有那么多的航运企业。”
“另外,香港法律界人才众多,实行的又是英美法,上海与香港在仲裁上一旦合作,香港的法律人才加上内地源源不断的案源,相信会有很好的效果。”某从业人士说道,“事实上我们一直在进行相关的合作。上海的海事仲裁员之一杨良宜就来自香港。”
而侯广燕也说:“不管现在造船市场处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最大的货运需求量是往中国来的,所以内地与香港应该适当联合起来,知道运用规则与西方对话,中国人要懂得运用自己的优势。我服务的对象包罗万象,我对英国、欧洲的船东了解得很清楚,我个人感觉西方人在规则上是欺软怕硬的,你懂规则就会尊重你,不懂规则就会欺负你,这是非常现实的。中国文化不愿意打官司,讲究以和为贵,但是我觉得官司要么不打,要打就打到底,打到赢、打到他们怕为止。中远集运的提单条款现在受到美国的认可就是一个成功例子,当初我们就下定决心不管花费多少都要打到底,此后中国航运企业在规则上就能占上风了。”
“在沪港合作的基础上,加上调解机制一旦获得成功,或许在海事仲裁上我们也能与BIMCO叫一下板。”某业内人士说道。
“BIMCO此前愿意与CMAC合作,主要也是看到了中国的实力。随着造船业的快速发展,目前中国船队规模已位居全球第四,注册船员也多达150万人。伦敦仲裁目前之所以如此牛,就是因为当初它们的船长很多,而现在中国包括船长在内的技术人员比英国、新加坡多得多。”
当然上海和香港在海事仲裁上的合作并非一帆风顺,双方都需要彼此磨合。
“因为与杨良宜的合作,上海海事仲裁界也在进行不断的制度改革。”某从业人士说道,“杨良宜会根据仲裁费的多寡来分配他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也因此修改了仲裁的收费制度,从原来按照标的收费改为按照标的收费或计时收费。这种改变或许能吸引更多的包括香港律师在内的国际一流法律人才。”